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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禁止使用“中国驰名商标”的通知
发布日期 : 2014-03-03

    根据全国人大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《中华人们共和国商标法》的决定(2013年8月30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),自2014年5月1日起,“生产、经营者不得将”中国驰名商标“字样用于商品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,或者 用于广告宣传、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。”如果违反此规定,国家工商行政机关责令其整改,并处以10万元罚款。鉴于此决定,希望广大经销商及厂家对产品标识,产品包装及广告宣传进行更改,减少不必要的麻烦。